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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本科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2017-09-19 08:01  

各学院(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的文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7号)的相关要求,我校学生于2009年起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为协助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天安保险公司做好2017年大学生参保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校在读全日制2017级本科生

二、参保险种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制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学制为四年的学生交纳160元,学制为五年的学生交纳200元。

2.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制年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学制为四年的学生交纳120元,学制为五年的学生交纳150元。

四、工作流程

1.请本部校区2017级辅导员于9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到本部行政楼7楼小会议室,净月校区2017级辅导员于9月21日(星期四)下午2:00到净月二楼会议室参加保险培训会。

2.各学院(部)负责在9月28日(星期四)前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导入长春市社区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对各自学生进行管理。请各学院(部)辅导员自行打印参保学生名录并组织学生核对后签字留存。

3.各学院(部)将参加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信息填入《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9月28日(星期四)前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dongxd627 @nenu.edu.cn。

4.各学院(部)负责收取本院学生医疗保险费用和近期1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并根据学校反馈名单序号(待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后,另行下发)做好“照片版位图”(见附件2)的照片粘贴工作。

5.各学院(部)将学生保险费用存至交通银行账户:开户人姓名:董旭达,账号:6222620340005745041,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友谊支行。并在小票联上标注学院、险种、辅导员姓名,于9月28日(星期四)下班前交至学生处(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713室)。

五、相关要求

各学院(部)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要使每名学生了解国家保险政策,清楚保险条款,熟知理赔流程。

六、特殊说明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长春市医保中心主要负责组织,我校协助办理。具体医疗待遇及理赔流程可电话咨询医保中心,电话为:81932999。

2.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费部分进行理赔,使学生得到全额赔付。具体医疗待遇及理赔流程可拨打理赔报案专线,电话为:81908567。

3.如学生自愿要求不参加医疗保险,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不参加医疗保险登记单》(见附件3)。各学院辅导员请妥善保管登记单。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学仍可享受我校现行的公费医疗待遇。


联系人:董旭达

联系电话:85099935


附件:1.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登记表.xls

    2.照片版位图.doc

    3.东北师范大学学生不参加医疗保险登记单.doc

    4.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录入信息勘误登记表.doc

    5.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doc


学生处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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