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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走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走读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全体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在籍本科学生提供宿舍,学生确有特殊情况或需要的,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走读手续。

第四条 本科学生走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本科学生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走读申请,学院(部)把关审核,根据学院(部)意见学校视情况审批。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本科学生申请走读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科学生申请走读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或直系亲属)居住在长春市内的学生、在长春市内有房产的学生可以办理走读;

(二)因身体疾病或严重心理疾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宿舍居 住的学生,可以办理走读;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自愿申请、且家长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经学院(部)审核,可以办理走读。

第七条 本科学生申请走读审批程序:

(一)学生于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交《个人走读书面申请》一份、《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三份、《东北师范大学 学生退宿申请表》五份,其他时间有特殊情况可临时提出申请;

(二)家长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签字或委托辅导员代为签字(需提供委托书,并签字捺印。授权委托书签署时,需通过视频确认是否本人签字,并留存该视频);

(三)学院(部)审核,通过辅导员初审、学院(部)党委副书记复审,在《个人走读书面申请》《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上分别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家住长春或长春市内有房产的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因身体疾病或严重心理疾病等原因申请走读的,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病历复印件;

(四)学生处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办理走读的学生进行复核,通过后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五)宿舍管理员核查宿舍设施完好,所在宿舍管理员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六)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停止扣费业务,并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七)以上手续办理完成后,《东北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 除一份学生本人留存外,其余四份分别交学生处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所在学院(部)和公寓管理部门备案。《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除一份学生本人留存外,其余两份分别交学生处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学院(部)备案。

第三章  走读学生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 防灾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均由本人和监护人承担,学校和学院(部)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如有违反,将视情节、性质、后果等,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服从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以走读为理由上课迟到、早退,不参加年级、学院(部)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定期向学院汇报个人学习、生活情况;定期向学院(部)辅导员报告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学院(部)辅导员报告,如未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学校的,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走读手续办理完成后,须在7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上交钥匙。

第十二条 因身体疾病或严重心理疾病等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则上应由家长或家长书面委托的其他监护人陪读。

第四章  走读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走读学生的申请审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定期监督检查走读学生的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走读学生的情况,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须向申请走读的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五条 原则上,办理走读后学校将不再为走读学生提供宿舍;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办理入住手续,重新入住无法保证为原宿舍。

第十六条 在学生走读期间如遇其他情况需要申诉,将成立由学院(部)学生工作组及涉及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一同处理学生相应诉求。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走读管理办法(20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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