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住宿行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师校发字[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确定的、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所有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来校进修、学习、培训等其他人员。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按照学院(部)及年级安排至相应校区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的各类来校进修、学习、培训等其他人员,可由学校相关学院(部)、单位联系学工部、研工部办理住宿申报及住宿登记手续。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在房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部)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楼住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须签订相关住宿协议书,填写住宿登记卡,并按照指定的楼宇、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党委学工部、研工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或更换宿舍、床位。
第六条 如遇学生宿舍用途调整、维修改造、宿舍核定床位数调整、学生的学习场所变更、规定住宿期限异动等情况时,党委学工部、研工部可对学生的宿舍和床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生住宿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调宿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不得私自调换。学生主动申请调宿的,一学年只能调整一次。为保障毕业生退宿与新生入学住宿安排有序衔接,毕业季、开学季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学生调宿申请。
第八条 学校按学制安排学生住宿,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另行安排住宿床位,并按照新安排的房源收费标准收费。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因休学、出国(境)、毕业、结业、退学、开除学籍、转学、走读等情形需退宿的,须于7日内提交退宿申请,同时将个人全部物品搬离宿舍,确保宿舍内原有设施设备完好可用。退宿手续办结3日后,遗留在宿舍内的物品将被视为废弃物,学校有权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物品损失由学生自行承担。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宿手续或完成物品搬离的,视为违规留宿,学校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
第十条 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居住,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走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自觉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安全用电,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使用无国家CCC认证的电器;不得使用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等发热电器;不得使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冰箱等炊用电器;学校有权制止、查处违章用电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违规人员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处理。违章电器由学院(部)代为保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领回。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宿舍楼栋及房间内吸烟,不得使用明火及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不得持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维护宿舍安全,不得持有、存放管制刀具、枪械、弹药,不得持有、存放有毒、强腐蚀性、强辐射、放射性的危险化学药品,不得在宿舍楼栋内饲养、容留动物。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盗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不得将宿舍钥匙门禁卡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离开宿舍或夜间休息应关好门窗。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自行打扫宿舍卫生,不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严禁高空抛物。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禁止高声喧哗,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氛围。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无故晚归。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尊重他人隐私,不得在宿舍进行网络直播,不得擅自拍摄、录制或传播他人在宿舍内的活动影像。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不得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不得出租、出借宿舍、床位。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进行推销、派传单等商业活动。在宿舍内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放置展板或开展活动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楼栋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的功能和摆放位置,配合管理人员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自习室、洗衣房等共享空间应当遵守管理规定,保证空间的干净整洁与设施完整,并配合管理人员的调配安排与监督。
第六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院(部)对当事人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院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构成违纪的行为,学校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学校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违规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研工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