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请销假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维护学校教育教学良好秩序,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版)》《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各学院(部)是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销手续。学生请假管理坚持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返校销假。
第二章 请假类型
第六条 公假。学生因参与学校、学院(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校外竞赛活动、培训等需请假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学生因身体原因提出请假的,应根据请假时长出具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学院(部)做好因病缺课学生情况的跟踪记录和台账管理,落实好关心关爱。突发疾病情况先落实治疗措施,病情稳定后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
第八条 事假。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等原因需请假的,应提前向学院(部)提出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以外出旅游、交友等非必要事由的请假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学校审批,方可进行。如有突发情况未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联系辅导员说明情况,事后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第九条 其他原因请假。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迟延返校;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无法按时返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双休日离校、寒暑假离校,也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正常教学周期内(含周末)未经批准,学生严禁在校外留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留宿的,应于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向所在学院(部)请假,未经批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禁止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特殊原由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走读管理办法》办理走读手续。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
1.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本人办理的,可由学生或家长同审批人沟通,经审批人确认情况后,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审批人处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未销假者按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的,由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后,报学生处备案。
3. 学生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销假手续的,须由本人和家长告知审批人原因,经审批人确认属实后批准续假,学生返校后还须补办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延期返校的按照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1. 单次请假时长在3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学院(部)辅导员审核审批。
2. 单次请假时长在3日至7日的,由辅导员和家长沟通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审批。
3. 单次请假时长在7日以上的,由辅导员和家长沟通核实后签署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研究审批意见,报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部)办理销假手续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单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30天,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长应不超过本学期总时长的三分之一。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过三十天以上,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毕业生无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离校的,应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30天或当前学期总时长三分之一的期限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具体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自行离校或未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本办法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未按时返校,且未按本办法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八条学生请假申请、请假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记录和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