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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04-28 15:55  


东师党发字[2004]9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高校学生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党组、团中央有关文件(教党[2000]21号、中青联发[1998]40号)要求和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适应变化,科学调整”原则,改革学生工作体制和机构设置,实行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工作一体化,建设“专家化、学者型”学生政工干部队伍,特就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成立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学指委)。学指委负责把握学生工作方向,制定学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学指委由校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教学、人事、保卫、后勤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校团委相关负责人任委员,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秘书长。
  2.调整党委学生工作部职能,撤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一规划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工作,负责学生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校学生政工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长兼任学生处长,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校团委书记、研究生院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兼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下设综合办公室,科级建制。
  3.明确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工作职责,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分管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就业、党建和共青团工作。
  4.调整研究生院管理处为研究生教育处,负责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5.调整学生处职能分工。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日常管理、奖励、惩处工作,下设学生教育科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6.成立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与贷款中心,副处级建制,挂靠学生处;中心下设资助办公室和贷款办公室,资助办公室负责全校困难生资助工作,贷款办公室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贷前审查、贷后催收及学费催缴工作。
  7.校团委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第二课堂活动和校研究生会、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指导;专职校团委各部部长和学院团委书记按科级干部管理使用。
  8.按照“以专为主,专兼结合”原则建设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原则上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兼职数量不超过1/3;学院团委书记为专职,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本科生辅导员主要由“2+3”研究生担任;研究生辅导员主要由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原则上按1:150的师生比配备。
  9.实施“2+3”研究生学生政工干部队伍选拔模式。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优秀者在取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后担任辅导员,工作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脱职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工作期间实行人事代理,比照学校在聘正式职工享受相应工资及待遇,计算工龄。
  10.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职称认定与职员职级直接挂钩。
  11.积极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精神,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工作四年左右后,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其一定时间的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并选拔优秀学生政工干部参加国内外业务进修;35岁以下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工作四年以上,如转任专业教师,即可享受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资助。
  12.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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