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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7-02-27 15:56  


东师党发字[2007]6号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建设“专业化、职业化”辅导员队伍,特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
  2.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3.学校按1:180的师生比设置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原则,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原则上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4.设立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职称体系。按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聘任工作。
  5.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定为副科级;工作满四年,经考核合格,定为正科级;工作满八年,经考核合格,定为副处级。在副处级辅导员岗位上表现优秀,可视情况定为正处级。
  6.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学校每年专门安排预算,用于辅导员培养。
  7.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7 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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